(2016)粤01民终8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唐亿军与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81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唐亿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高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鹏、何巧,均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亿军,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亿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上诉人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邮递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玉婵胡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