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徐得志与罗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志,罗镜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民初1138号原告徐得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2717。被告罗镜珠,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电白区,身份证号码:×××2636。原告徐得志诉被告罗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小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得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镜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得志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8日,被告罗镜珠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整,被告罗镜珠收到原告借款后,写一份借据签名点指印后交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收,由于被告罗镜珠因资金未能及时回笼而不能及时偿还回借款给原告。2015年2月17日,被告罗镜珠向原告签订还款保证书,被告在保证书内容中写明该借款保证于2015年3月5日前还款50000元,2015年4月5日前还款50000元,2015年5月5日前还款100000元,2015年6月5日前还款100000元,如果不能照此计划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直至计至借款本息还清止。签订还款保证书还款日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罗镜珠仍然拒不偿还借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罗镜珠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从2014年6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罗镜珠不作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被告罗镜珠向原告徐得志借款,被告罗镜珠向原告徐得志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本人经营傢俬生意,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故向徐得志借到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特此据为凭。被告罗镜珠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捺指印后交给原告收执。2014年6月9日,原告徐得志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本人帐号转帐282000元到被告罗镜珠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电白支行帐号为62×××10号中,另外支付18000元现金给被告罗镜珠。2015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由于被告罗镜珠没钱偿还回借款给原告,被告罗镜珠向原告签订了《还款保证书》,被告保证在2015年3月5日还款50000元,2015年4月5日还款50000元给原告,2015年5月5日还款100000元,2015年6月5日还款100000元给原告。如果不能照此计划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签订还款保证书还款日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罗镜珠仍然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罗镜珠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从2014年6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罗镜珠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罗镜珠向原告徐得志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关于本案的利息,原告请求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从2014年6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原、被告约定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镜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镜珠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得志清偿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年利息按24%计付,从2014年6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罗镜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08元,由被告罗镜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