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宗增梅与王桂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增梅,王桂春,赵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588号原告:宗增梅,女,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桂春,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锦芳,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宗增梅诉被告王桂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