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兰翠等与王亚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翠,栗红昌,栗晓芮,王亚微,李红旭,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395号原告:吴兰翠,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栗红昌,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栗晓芮,女,2001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法定代理人:栗红昌,系栗晓芮父亲。被告:王亚微,女,1990年5月29日生,住柏乡县。被告:李红旭,男,1982年8月19日生,住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翠、栗红昌、栗晓芮诉被告王亚微、李红旭、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兰翠、栗红昌、栗晓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兰翠、栗红昌、栗晓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免缴。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