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618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其已与被告在案外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华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