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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37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无视国法,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唐×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刘克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珅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