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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秀芳。被告杨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负责人刘晓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下和解,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