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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邵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456号原告邵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