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邵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456号原告邵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