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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8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伟与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891-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满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伟与西安兴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76.94元执行,现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2076.94万元并还申请执行人赵伟,执行费8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