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素兰与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兰,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094号原告陈素兰。被告杨武。原告陈素兰与被告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素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兰诉称,2015年2月13日,被告杨武向原告陈素兰借得现金人民币4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同时杨武出具了借条。直至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杨武未到庭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杨武向原告陈素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素兰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陈素兰多次要求杨武归还借款,杨武都未偿还,陈素兰于2015年12月18日起诉来院,要求杨武归还借款。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陈素兰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杨武所写的借条,因杨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陈素兰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对陈素兰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被告杨武所写借条,确认了其向陈素兰借到款项40000元,所载内容明确,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同时双方对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陈素兰多次催告,杨武却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现陈素兰主张杨武偿还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素兰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露人民陪审员 吴晓林人民陪审员苗春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