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蒋立,李玳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财保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93号。被申请人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蠡河路11号。被申请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汤蜀路中段。被申请人蒋奇,男,1965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502201417,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湖渎村340号101室。被申请人周定芳。被申请人蒋立,男,1943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4310191139,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鑫圩新村109号105室。被申请人李玳琳,女,1941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4105081424,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鑫圩新村109号105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蒋立、李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蒋立、李玳琳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蒋奇、周定芳、蒋立、李玳琳银行存款3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