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段东喜与杜万德、徐友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东喜,杜万德,徐友才,王保军,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888号原告段��喜,居民,被告杜万德,居民。被告徐友才,居民。被告王保军,居民。被告王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东喜诉被告杜万德、徐友才、王保军、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东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段东喜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