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有强与陈华文、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强,陈华文,张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712号原告陈有强,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影,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华文,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玉珍,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强与被告陈华文、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陈有强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有强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