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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乌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乌初513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龙门镇平湖。公民身份号码×××5035。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526。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强适用简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虽共同生育了一个男孩,但由于被告违反婚前双方的约定,经常对我怀疑,阻挠我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有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矛盾加剧恶化,现我已不能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因此,特向法院提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儿子吴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原告吴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吴某甲本人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其本人身份基本情况。2.原告吴某甲本人持有的结婚��(结婚证字号J4408822014002236),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3.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育了儿子吴某乙的事实。被告郭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4年相识后,经自由恋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是事实。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和好并已共同生育了一个男孩,我也相夫教子尽了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职责,现原告提出离婚并不是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原告无根据怀疑我勾搭他人,双方暂时分居生活所致,如果原告对我有不满或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与原告可以进行沟通,我也尽最大努力改善自己,提高自己,使双方重归于好,过上向往的幸福生活。故为了我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及孩子未来的幸福,特请求法院判令不准予原告与我离婚。被告郭某对其答辩陈述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用以证明孩子患病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照料孩子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取名吴某乙。尔后,夫妻体贴、恩爱,共同劳动,努力支撑着家庭生活。2016年1月28日因原告无意中发现被告手提中包中有男性物品,原告便怀疑被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中,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有所隔阂。2016年4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和好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均可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双方的完全自愿且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已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无据怀疑被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及原、被告不善于处理夫妻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有所隔阂。但双方从结婚以来,通过进一步相互了解,夫妻和好相处,生育孩子,已共同构建起一个幸福家庭。因此只要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被告双设法多与原告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又互谅互让,并本着家庭利益,从孩子的前途着想,原、被告的感情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