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龚六连与王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六连,王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民初838号原告龚六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周兵。委托代理人张慎重,双峰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忠,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住所地:本县永丰镇复兴路。负责人曾小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六连与被告王永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平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葵、周赛兰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邓文超担任记录,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六连的委托代理人张周兵、张慎重,被告王永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六连诉称:2015年9月6日8时许,被告王永忠驾驶湘K×××××中型普通客车自双峰荷叶镇往永丰镇方向行驶,途经梓门桥镇梓木村地段时,由于被告王永忠操作不当,所驾驶车辆在紧急避让前方行驶的摩托车时,导致其车上乘客原告龚六连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王永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双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王永忠支付了医疗费。被告王永忠驾驶的湘K×××××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龚六连医疗费93661.39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2420元、护理费13320元、残疾赔偿金4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405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龚六连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龚六连的身份证复印件;2、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Y(2015)03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原告龚六连的病历资料、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4、娄底市正中司法鉴定所娄中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保险单。被告王永忠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实,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龚六连医疗费等共46210.1元。现湘K×××××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被告王永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王永忠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的票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车辆驶离事故现场,故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算有异议。××的费用;误工期限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只能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计算过高;营养费不应计算。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被告王永忠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保险条款单。经过开庭审理,对上述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一、2015年9月6日8时许,被告王永忠驾驶湘K×××××中型普通客车自双峰荷叶镇往永丰镇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木村地段时,由于操作不当,驾车在紧急避让前方行驶的摩托车时,导致其车上乘客原告龚六连摔倒,造成原告龚六连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抢救受伤人员龚六连,被告王永���驾驶湘K×××××中型普通客车驶离事故现场,未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双方未及时报警。事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Y(2015)031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当事人王永忠驾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事故发生后,未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龚六连无责任。二、原告龚六连2015年9月6日受伤后,被送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52天。临床诊断:1、环枢椎脱位。2、蛛网膜下腔出血。3、××。4、左肩腱袖、冈上肌、斜方肌损伤;右肩腱袖损伤。出院医嘱:1、带药回家服。2、头颈胸外固定保护。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原告的伤情于2016年1月13日经娄底市正中司法鉴定所娄中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龚六连环枢椎脱位并枕颈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愈后致颈部活动度丧失在60%左右,构成8级伤残。2、建议被鉴定人龚六连的误工损失日为180天。3、鉴定前的合理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有效发票由处理机关审查认定。鉴定后建议继续休治费(含内固定取出费)15000元左右���建议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2月6日期间陪护一人。5、建议营养期限为90日。三、被告王永忠驾驶的湘K×××××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7月24日0时起至2016年7月23日24时止。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7200000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每人(座)责任限额400000元。四、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永忠已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现金人民币共46210.1元。五、由此对原告龚六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核算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93661.39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经审查原告龚六连提交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对有正式医疗费用票据的医疗费用92996.37元和法医鉴定建议后续治疗费15000元,合计107996.37元,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护理费13320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龚六连的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2月6日期间陪护一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比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故原告龚六连的护理费计算为40520元/年÷365天×90天=9991.23元;3、原告主张误工费1242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龚六连系农村居民,误工费按比照农、林、牧、渔业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时间从受伤之日2015年9月6日至定残前一天止2016年1月12日止计126天。故原告龚六连的误工费计算为25212元/年÷365×126天=8703.32元;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龚六连住院52天,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2天×100元/天=5200元;5、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和转院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治疗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6、原告主张鉴定费1200元。被告提交了正式鉴定费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7、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9468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龚六连系农村居民,已年满65周岁,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0993元/年×15年×30%=49468元;8、原告主张营养费4050元。因法医鉴定建议加强营养期限为90天,本院酌情认定2700元;9、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构成8级伤残,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综上,认定原告龚六连合理经济损失189258.92元。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王永忠驾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事故发生后,未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原告龚六连无责任。因此原告龚六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王永忠负责赔偿。被告王永忠驾驶的湘K×××××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原告龚六连系该车车上旅客,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依法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龚六连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107996.37元、误工费8703.32元、护理费999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9468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185058.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400000元内赔偿185058.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王永忠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龚六连的经济损失189258.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85058.92元;由被告王永忠赔偿4200元(已支付46210.10元)。二、驳回原告龚六连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双峰支行的账号60×××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永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平秋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曹 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