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祥政与苏州廊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政,苏州廊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689号原告陈祥政。委托代理人杨云龙,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晔,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廊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52号二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戚友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祥政诉被告苏州廊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祥政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位于吴中区水香街暗香KTV(后改名为梦幻之夜会所)装修工程中的吊顶及木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程量,经审核确认该工程总价为1928164元。之后被告向其支付了进度款748800元、业主代付190000元,合计支付了原告938800元,尚欠98936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89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856元。本院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并适用仲裁规则。被告亦不同意由本院审理。鉴于原、被告双方就本起纠纷有仲裁条款,该条款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祥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