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某凯、刘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凯,刘某,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凯,农民。2010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中共党员,农民。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多次窜至山东省莱西市、莱阳市、招远市等地盗窃汽车6辆、摩托车2辆及现金一宗,涉案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3400元。其中赵某凯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73400元;刘某、贾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72000元。三人将部分车辆销赃后分赃,部分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车主。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某村西侧胡同处,盗窃停放在该处的奇瑞瑞虎汽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2、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莱西市某家属楼楼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东风牌景逸汽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000元。3、201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莱西市文化路某家属楼楼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大众牌POLO汽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000元。4、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城南东区,盗窃停放在该处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又将该处楼下停放的一辆哈里威牌二轮摩托车盗走。5、2015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城区某小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两轮摩托车一辆。6、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某村一小区楼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0元。7、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某饭店门口处,盗窃停放在该处的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0元。其中赵某凯还盗走车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赵某凯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多次窜至山东省莱西市、莱阳市、招远市等地盗窃汽车6辆、摩托车2辆及现金一宗,涉案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3400元。其中赵某凯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73400元;刘某、贾某参与盗窃价值人民币172000元。三人将部分车辆销赃后分赃,部分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车主。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某村西侧胡同处,盗窃停放在该处的奇瑞瑞虎汽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2、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莱西市某家属楼楼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东风牌景逸汽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000元。3、2015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莱西市文化路某家属楼楼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大众牌POLO汽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000元。4、2015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城南东区,盗窃停放在该处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又将该处楼下停放的一辆哈里威牌二轮摩托车盗走。5、2015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城区某小区,盗窃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两轮摩托车一辆。6、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某村一小区楼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0元。7、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预谋后,驾车窜至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某饭店门口处,盗窃停放在该处的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0元。其中赵某凯还盗走车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三被告人归案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所盗窃车辆:东风牌景逸汽车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车主,前述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车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赵某凯、刘某、贾某退赔赃款105400元,发还被害人邓文起36000元、被害人王新阳66000元、被害人田学义2000元、被害人张金刚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解英明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人民陪审员 孙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