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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炎桂与邱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桂,邱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721号原告陈炎桂,男。委托代理人许朝云、黄泽冰,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英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桂与被告邱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陈炎桂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林楚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