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355号原告郝某某(又名郝某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40岁,汉族。被告王某某,女,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亚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