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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支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军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487号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莲花新村物业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34314R。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董事长。被告:支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支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