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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林惠莲与黄健明、陈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莲,黄健明,陈永强,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林惠莲,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024。被执行人:黄健明,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617。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二合山。法定代表人:黄健明。申请执行人林惠莲与被执行人黄健明、陈永强、江门市蓬江区永运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六年二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