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大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唐山大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陆之孝,宗瑞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032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洁,该支行员工。被告:唐山大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开公寓A-2-2301号。法定代表人:陆之孝,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楼18-1-103号。法定代表人:韩海富,该公司经理。被告:陆之孝。被告:宗瑞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唐山大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陆之孝、宗瑞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