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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太臣与被告缪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臣,缪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482号原告李太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代理人孙宗,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京,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超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臣与被告缪超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太臣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