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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武淑珍、王守国、武春利、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淑珍,王守国,武春利,李玉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630号原告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云中路北馨理想城11号。法定代表人赵彦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淑珍,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守国,男,汉族,现住同上。被告武春利,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玉霞,女,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武淑珍、王守国、武春利、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和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淑珍、王守国、武春利、李玉霞名下银行存款273001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赵光伟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XXX号私有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淑珍、王守国、武春利、李玉霞银行存款273001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