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伟星与李俊红、唐建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星,李俊红,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0822198902140016。被执行人李俊红。被执行人唐建军。申请执行人王伟星与被执行人李俊红、唐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8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俊红、唐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星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俊红、唐建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红、唐建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