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田卫忠与陈锋终本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卫忠,陈锋,赵子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田卫忠,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锋,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子雨,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田卫忠与被执行人陈锋、赵子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95960元,未执行标的额9596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2015)精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寿 江审判员 杨 耕 诗审判员 乔龙巴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