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桑××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桑××饮酒后驾驶津j×××××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长江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道与黄山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传唤至公安静海分局大邱庄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其提取血样。经检验,桑××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桑××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以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桑××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财产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利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劳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