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袁本明等与李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本明,袁冬梅,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袁本明,男,1975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冬梅,女,1979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月,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本明、袁冬梅诉被执行人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本明、袁冬梅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3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8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