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战怀与吴怀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怀,吴怀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2487号原告:张战怀,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西路。被告:吴怀现,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习城乡侯寨村。原告张战怀诉被告吴怀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战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战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怀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战怀诉称:原告经营饲料生意,被告吴怀现在濮阳县习城乡侯寨村北经营饲养肉鸡生意。2014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销饲料计款64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6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怀现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战怀经营饲料生意,被告吴怀现经营肉鸡养殖生意。2014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销饲料计款64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战怀、被告吴怀现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尚欠饲料款6480元未支付的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履行清欠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饲料款648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怀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战怀饲料款6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怀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