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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英臣、宋亚珍与被执行人雇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英臣,宋亚珍,雇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86号申请人傅英臣,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远东社区八小区**组。申请人宋亚珍,女,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远东社区八小区**组。被执行人雇洪伟,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嘉利赢社区8小区*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傅英臣、宋亚珍与被执行人雇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