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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02民初719号原告任某,男,汉族,26岁,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季,察右后旗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女,汉族,29岁,现住集宁区。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被告以“订婚”名义向原告索要彩礼10000元。2011年7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任某某,但因抚养孩子等事宜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10月12日,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被告无端离家,偶尔回家也是找茬,制造矛盾。特别是从2013年12月份,被告将孩子携往他处,同时将原告婚前自己拥有的汽车(蒙******)隐匿之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恳请人民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婚前索要的彩礼款1万元;三、判令原告与被告婚前生子任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直到儿子18周岁止;四、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原告所拥有的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蒙*****)一辆;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庭审出示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1000元/月;现代伊兰特轿车辆(车牌号:蒙******)是我婚前父亲所购,不予分割;彩礼不存在,我没要过原告的彩礼钱。被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托管费证明、照片7张、购车合同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某于2011年7月9日生育一子任某某,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10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现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原告离婚请求。考虑到孩子任某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告负担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返还车辆及彩礼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二、自双方离婚之日起,婚生子任某某由被告毛某某抚养,由原告任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教育费用一千元整,至其十八周岁止,原告任某探视孩子的时间为每月上半月最后一个周日及下半月最后一个周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麻玉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