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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格林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35号原告:深圳市格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仓,上海旭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杰。原告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郭   成人民陪审员 陈 金 兰人民陪审员 贾 丽 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婧(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