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太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宏泰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宏泰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被执行人朱太勤。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宏泰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太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邮三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朱太勤欠扬州宏泰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62140.29元,被执行人朱太勤自愿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于2014年9月1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25万元,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2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朱太勤按上述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扬州宏泰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292140.29元;如被执行人朱太勤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扬州宏泰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余款292140.29元不作放弃,并可立即就被告朱太勤所欠全部货款总额1062140.29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被执行人朱太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朱太勤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朱太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正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