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76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