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卢晓磊与候清芳、张延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磊,候清芳,张延磊,王建刚,夏洪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705号原告卢晓磊,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芦万利,男,195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候清芳,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延磊,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建刚,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夏洪香,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磊与被告张延磊、王建刚、夏洪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延磊、王建刚、夏洪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晓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磊对被告张延磊、王建刚、夏洪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