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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复字第4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海,理事长。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迟广惠,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李格庄村。申请复议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阳法院)在执行原告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迟广惠的申请,变更迟广惠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人对此向莱阳法院提出异议称,本案所涉及的债权转让无效,理由是:1、本案债权的拍卖未经事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程序违法,拍卖时间发生在2015年9月23日,此前7日应当有拍卖公告。2、作为债务人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债权转让行为享有事先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3、本案的债权转让,信用社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4、迟广惠无权直接取代信用社的申请执行人地位,应另案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债权转让无效,裁定撤销(2013)莱阳执字第317-7号执行裁定书。莱阳法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是莱阳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为:被告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前偿还原告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50000元,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的利息184414.03元、律师费145000元,共计3379414.03元…。因被告到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莱阳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莱阳法院提出变更迟广惠为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同日迟广惠也向莱阳法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莱阳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3)莱阳执字第3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迟广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债权转让不合法,其享有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迟广惠无权直接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地位,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书。莱阳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听证审查,听证中,原申请人提交了2015年9月16日刊登在《经济导报》上的该债权拍卖公告,还提交了2015年10月15日刊登在《山东法制报》上的该债权的转让通知,证实该债权的转让是合法的。迟广惠则提供了山东方正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汇款单据,证实其已合法取得该债权。莱阳法院另查明,2016年3月9日,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收该变更申请人的执行裁定书。2016年3月29日,莱阳法院执行人员在对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做的执行笔录中,告知该债权已转让给迟广惠,异议人并未提出异议,且对该债权表明了还款意向。莱阳法院认为,本案申请人通过报纸刊登债权拍卖公告,成交后登报刊发债权转让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迟广惠通过公开方式合法取得了该债权,也按约定交清拍卖款,其申请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且莱阳法院下达变更执行裁定书后,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了该裁定,之后又在执行笔录中表明了还款意向,说明异议人认可了该债权的转让,故莱阳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变更迟广惠为申请执行人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2016年5月10日,莱阳法院作出(2016)鲁06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查明,莱阳法院对于申请复议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由审判员董志兴独任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莱阳法院对于申请复议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由审判员独任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姝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