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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万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694号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丹雯,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钟国权,该公司职工。被告熊万芳,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安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