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钟文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文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604号罪犯钟文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0000元(未缴)。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4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65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文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文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钟文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文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