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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攀东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廖福星、廖万高、杨清贵借款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廖福星,廖万高,杨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攀东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负责人黄飞,系该行行长,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紫荆山邮政大楼一楼。被执行人:廖福星,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一组15号。被执行人:廖万高,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一组15号。被执行人:杨清贵,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竹林坡村一组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川04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攀东执字第8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