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顾竣凯与王志刚、王爱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竣凯,王志刚,王爱丽,潍坊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王军明,王志成,莱州市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光安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竣凯(曾用名顾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军明。原审被告王志成。原审被告莱州市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春辉,董事长。原审被告莱州光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燮,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董事长。上诉人顾竣凯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也在青岛市崂山区,涉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出借人)顾竣凯与被上诉人(借款人)王志刚、被上诉人(共同借款人)王爱丽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四份。该四份合同中均约定,出借人开户行:中国银行青岛海尔路支行。借款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莱州文化路支行。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出借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青岛海尔路支行,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内,青岛市崂山区即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