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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董启兵申请执行钟少香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启兵,钟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董启兵。被执行人钟少香。本院在执行董启兵申请执行其诉钟少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少香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启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少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董启兵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