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徐宁、姚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宁,张艳玲,姚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原审被告姚永胜。上诉人徐宁因与被上诉人张艳玲、原审被告姚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宁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宁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宁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徐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