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耿胤、林德能与郑耿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耿胤,林德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张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耿胤,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胡育毅,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号发展广场第*****层南面。代表人:林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德能,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炯亮,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再审申请人郑耿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德能、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耿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红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