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宗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618号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95128A。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宗辉,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长 邱依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