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顺强门业与黄清香、李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顺强门业,黄清香,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41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顺强门业,注册号440232600004060。经营者:廖运兰,女,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黄清香,男,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顺强门业与被执行人黄清香、李玲买卖合同纠纷(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96号一案中,本院经到银行、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守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