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本相与钱浪姣、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6号原告吴本相与被告钱浪姣、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金兰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本相于2016年1月5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已经执行到位工程款5万元,被执行人尚欠工程款128135元、诉讼费2059元、鉴定费5198元、执行费30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