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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普通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1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盼盼”),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鸡”),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大同市南郊区峪南小区******号。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预谋盗窃后,二被告人到本区御东清水湾龙园天龙网吧内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在此打游戏的焦某某的苹果6SPLU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被告人赵坐在焦的对面,徐站在焦的身后,赵趁机将焦的手机盗走,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大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合谋盗窃手机。后被告人徐某某乘坐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接上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大同市南郊区清水湾龙园小区外围天龙网吧内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赵某某进入网吧二楼后发现一男子的苹果6Splu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被告人赵某某坐到该男子的对面对该手机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徐某某站在该男子身后分散其注意力。被告人赵某某趁机将该男子手机盗走。当天下午,二人在城区西门外将盗窃的苹果6Splus手机卖掉,被告人徐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另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经大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1日,该队民警在大同市清远西街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在大同市南郊区五一街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及作案现场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被害人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8日,他在五医院北面天龙网咖上网,后发现他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Splus手机被盗。被害人焦某某提供的北京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订单信息,证实被盗苹果6Splus金色手机系网上购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3、大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同价证字(201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苹果6Splus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4、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大同市矿区大斗沟中学校出具的大斗沟九年制学校初中学籍簿及2006年同煤集团各校初一新生花名册,证实徐某某曾在大斗沟中学就读。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赵某某和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要用其车,徐某某在他租住的地方找到了他并乘坐其小轿接上赵某某来到五医院北面的天龙网咖,赵某某和徐某某下车进入天龙网咖,十分钟后二人从网吧出来再次上了他的车。他把赵某某和徐某某送至新河医院附近后离开。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徐某某的母亲,徐某某出生以后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无户籍信息,徐某某属鸡。8、被告人赵某某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住址等基本情况。9、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徐某某电话联系他,让他跟着徐某某去偷手机。后二人乘坐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来到五医院北面的天龙网咖,他进入网吧二楼后发现一男子的苹果6Splu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后由他坐到该男子的对面对该手机实施盗窃,由徐某某站在该男子身后分散其注意力。盗窃成功后,二人相继离开。当天下午,二人在市区西门外将盗窃的苹果6Splus手机卖掉,徐某某分得500元。10、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他给赵某某打电话称到网吧偷手机。后他乘坐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接上赵某某来到天龙网咖,在该网吧二楼,他看见赵某某正在偷一名男子的苹果6Splus手机,他站在该男子身后,由赵某某对该手机实施盗窃。盗窃成功后,二人离开。当天下午,二人在市区西门外将盗窃的苹果6Splus卖掉,他分得500元。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共同盗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焦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庞 礼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