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古交市加乐泉林斌通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古交市加乐泉林斌通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63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晋伟。被告古交市加乐泉林斌通信。经营者秦林斌。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加乐泉林斌通信(以下简称林斌通信)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移动太原分公司诉称,2015年8月26日-9月8日,原告组织策划了“预存话费,畅玩流量”营销活动,活动期间,被告作为原告的授权代理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恶意利用BOSS系统中“办业务、赠送积分”模块存在的技术漏洞违规套取积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活动期间,被告通过恶意侵权违规套取积分共计0.8亿分,其中被系统冻结0.1113万分,未被系统冻结7999.8887万分,且该未被冻结积分已被被告从原告处经兑换非法获利共计938876.8元。经原告要求,截止2015年11月26日,被告共向原告退还400000元,但是至本案起诉日仍有538876.8元未予退还。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53887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12945.02元,以上两项合计551821.8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51821.8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被告是利用原告BOSS系统中“办业务、赠送积分”模块存在的技术漏洞违规恶意套取积分,并将积分从原告处兑换非法获利,从而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种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本案可能涉嫌盗窃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起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预交的九千三百一十八元案件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康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