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金庆、雷陈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庆,雷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庆被执行人雷陈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7民特000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雷陈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陈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陈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雷陈东(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