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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荣盛公司与被告韩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盛公司),韩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920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盛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32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菊,女,公司职员。被告韩立新,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盛公司与被告韩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盛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荣盛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来源:百度搜索“”